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東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一百零一年度簡字第六三四號刑事簡易判決中,其當事人欄內所記載被告林東緯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Z000000000」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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