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鬮約書真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告 許緒滄
許銘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月惠 等間確認鬮約書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許順賢 所立鬮約書為真正,依其起訴狀內容記載,與遺產繼承之爭議有關,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惟依原告所提資料,其可獲之經濟上利益尚難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有不能核定之情形,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