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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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弟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96年6月11日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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