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8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柏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等語,未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使本院無從特定審判對象,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5月23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表可佐,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