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堃輝
選任辯護人曾彥錚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堃輝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許堃輝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依被告供述、被害人指述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前開延長羈押之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