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