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五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七八號(嗣改分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一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援用本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九七八號刑事案件之卷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一三號判決免訴在案,復未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王綽光法官孫萍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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