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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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克如 相對人 李林彩鳳
陳冠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6,434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曾預繳納裁判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5,748元,然依該訴訟標的價額僅須繳納訴訟費用29,314元,故溢繳16,434元,爰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請求返還前開溢繳之訴訟費用。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8號、105年度聲字第59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正。故本件溢收之裁判費16,434元,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返還之。又聲請人即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