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告 高泰平
高泰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押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乃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系爭不動產係坐落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