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4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余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琬儒

附表一:利息計算表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項目

金額

本金

47,703元

利息

1,227元(計算至113年5月21日)

588元(113年5月22日起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0日)

違約金

0元

程序費用

500元

合計

50,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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