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彥伃
選任辯護人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 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以如附表所示方式、金額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清單「證據名稱」欄編號2「告訴人代表人 陳佑碩 於偵查中之陳述」更正為「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以起訴書所載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及製作不實帳冊等手段,牟取不法利益,所為不僅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並損害告訴人對帳目管理之正確性,實有不該,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為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之金額、犯罪之期間、其於犯後已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刻正依約分期履行賠償中,獲告訴人代表人表示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設計業、家中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考告訴人代表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分期履行賠償中,告訴人代表人亦同意以如附表之賠償方式作為諭知被告緩刑之負擔,有前揭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足稽,堪認被告已盡力修復所生損害,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復考量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及履行期間,宣告緩刑3年,併斟酌其調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履行方式為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查被告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萬5650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然因被告業與告訴人以高於前揭犯罪所得之賠償金額達成調解,並分期賠償中,倘被告違反和解內容,告訴人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和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被告甲○○應給付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新臺幣(下同)320萬元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前先行給付40萬元,餘款280萬元,自114年2月起於每月15日前分期給付8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
被 告 甲○○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家年 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109月2日19日起至111年5月30日止間,為 皓恩 創藝有限公司(下稱皓恩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處理皓恩公司之業務接洽、會計及財務出納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記入帳冊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皓恩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轉出或未存入,致皓恩公司受有共計新臺幣(下同)270萬5,650元之損失。嗣陳佑碩成為皓恩公司之負責人後,委請會計 陳奕潔 審閱皓恩公司帳戶存摺資料,發現皓恩公司帳目不實,始悉上情。
二、案經皓恩公司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承以告訴人皓恩公司名義向中小企銀五股分行貸款50萬元(詳附表一編號190),且無法證明款項係用於皓恩公司相關業務之事實。
⑵被告坦承侵占告證22號紅色字體所示之項目,總金額共計124萬2,839元之事實(告證22號原計算為124萬7,387元,實際金額應為124萬2,839元)。
⑶被告坦承隱匿告訴人收入,且漏載於皓恩公司報表上之事實。
⑷被告坦承憑空捏造告訴人房租支出,於皓恩公司報表上將房租支出(詳附表一編號155)重複入帳之事實。
⑸被告坦承憑空捏造告訴人支出,將私人花費(詳附表一編號124、255)記載於皓恩公司報表上之事實。
⑹被告坦承憑空捏造告訴人支出,將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支出(詳附表一編號109、110、113~116)記載於公司報表上之事實。
⑺被告坦承憑空捏造告訴人支出(詳附表一編號225、235、237、257、259、260、262),未實際付款給廠商之事實。
2
告訴人代表人陳佑碩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中小企銀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中小企銀五股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以告訴人名義於110年6月30日向中小企銀五股分行貸款50萬元(詳附表一編號190),且於110年7月2日提領全部款項之事實。
4
告訴人之收入憑證(詳告證13號)、告訴人皓恩公司109年2月至111年3月之報表1份(詳告證9)
證明被告隱匿告訴人款項收入,漏載於皓恩公司報表之事實。
5
告訴人之支出憑證(詳告證12號)、告訴人皓恩公司109年2月至111年3月之報表1份(詳告證9)
證明被告在皓恩公司報表上,記載不實支出款項之事實。
6
波音事業有限公司111年6月16日催討貨款之存證信函1份、告訴人客戶向被告催討貨款之LINE對話截圖3張(詳告證14)
證明被告未付款給告訴人客戶,將款項侵占入己,遭客戶寄發存證信函或以LINE催討貨款之事實。
二、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
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始
克相當。倘其持有之初,係出於非法方法,即非合法持有,
除應視其非法行為之態樣,分別成立相關罪名外,無成立業
務侵占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第1114號判決意旨參
照)。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欺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罪,凡以不法意圖,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移轉物之所有
者,係構成刑法之詐欺罪,至於在物之移轉所有過程中,縱
令移轉物之占有,先呈暫時持有狀態,爾後始變異持有為所
有,亦不因其不法移轉物之所有過程有此暫時持有狀態及易
持有為所有之情形,即論以侵占罪。查被告甲○○為皓恩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外,並擔任主辦會計人員,其經告訴人授權範圍,自僅限於用於公司實際應支出之費用,除此之外所為之提領,自非屬公司授權或同意可得提領或允准被告持有之範圍,此屬當然之理。是被告踰越此範圍而以附表一所示之浮報方式請領款項,既非公司事前授權或同意可自行運用之範圍,無從認被告係為告訴人管領上開費用,或有為告訴人持有上揭款項之意,被告所為應係詐欺取財行為,而無論以業務侵占之餘地。
三、次按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倘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則屬同條第3款偽造會計憑證之行為,二者態樣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決參照);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告訴人之會計,乃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其浮報費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嫌。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又被告上開詐欺取財、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及業務侵占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係為掩飾其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犯行所為,且係基於其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之目的,所為整體計畫行為之一部,乃屬法律上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處斷。至被告詐欺及業務侵占所得之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附表二所示之行為,涉利用職務上機會,將告訴人款項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經查:
㈠附表二編號1無支出憑證之部分:
告訴人固以被告附於公司報表內之支出憑證不完整為由,認定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犯嫌,然告訴人所指訴之貼膠機、隔熱貼、公務車修保險、電腦維修等項目,衡情尚難認與公司業務無關,不得僅以被告未檢附憑證,即推論前開支出不存在,而率認被告有虛構支出並侵占款項之舉動。又Adobe軟體之部分,被告辯稱:公司於成立之初即使用該軟體,且均自伊個人信用卡扣款等語,為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Adobe軟體發票影本共3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支付上開費用,尚難逕認被告構成刑法侵占罪責。另 蔡宗恩 公關費之部分,被告於偵查中辯稱:伊確實有透過被告中信帳戶支付公關費予蔡宗恩等語,此有被告中信帳戶109年2月3日至111年5月30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參,益徵被告確實有支付此部分之費用,難認有何侵占罪嫌。
㈡附表二編號2隱匿收入之部分:
告訴人無非係以被告於公司報表中僅記載未稅金額,而隱匿稅款價差,並將開款項侵占入己等情,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罪嫌,惟被告辯稱:公司事後方決議更改記載含稅金額等語,復比對公司報表,被告確實僅於109年4月及6月間分別記載3筆未稅金額之收入,至被告離開皓恩公司之期間,均未有其他記載未稅金額的情形,尚難僅因被告於記帳之初,採未稅金額計帳,逕推論此幾筆款項係被告侵占入己,而認被告涉有侵占罪責。
㈢附表二編號3浮報支出之部分:
告訴人指訴被告於公司報表上,憑空捏造非屬公司業務範圍內之支出,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等情,然此部分除告訴人之指訴外,並無其他客觀事證可供佐認,尚難率認前開支出非屬公司業務範圍之項目,而逕認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㈣附表二編號4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部分:
告訴人雖以被告明知 陳建良 、 陳淑婷 並未實際自告訴人領取薪資,卻虛偽登載所得扣繳憑單,記載告訴人給付薪資予上開2人等情,然證人陳建良到庭證稱:伊確實有自告訴人領取薪資6萬元,工作內容是DM海報與LOGO設計等語;證人陳淑婷亦到庭證稱:伊確實有自皓恩公司領取薪資14萬4,000元,負責文書處理及打流水帳等語,核與被告所辯情節大致相符,足認證人陳建良、陳淑婷確實收取告訴人給付之薪資,且被告斯時係皓恩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可聘用員工及給付薪資,尚難僅因告訴人單一指訴,而率認被告涉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上開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然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起訴之詐欺等罪嫌部分,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上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乙 ○ ○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態樣
金額
1
109年2、3月
浮報網址費用支出
800元
2
浮報銘達記帳士支出
6,000元
3
浮報adobe軟體費用
5,920元
4
109年4月
浮報京典廣告企業社支出
70元
5
浮報電信費支出
1,273元
6
109年5月
隱匿5/13快樂熊公司收入
3,150元
7
浮報冷氣安裝支出
1萬1,800元
8
浮報電信費支出
1,199元
9
109年6月
隱匿4/27毅高收入
315元
10
隱匿6/4易儲居收入
210元
11
隱匿6/9鴻琦收入
787元
12
隱匿6/11毅高收入
4,820元
13
浮報薪資支出
3,000元
1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誠品書局支出
368元
15
浮報晉茂公司紙膠帶5支出
156元
16
浮報電信費支出
2,048元
17
浮報勞保費
6,179元
18
浮報勞退(勞保費)
2,929元
19
浮報健保費
2,786元
20
109年7月
隱匿7/3欣儀印刷收入
4,200元
21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22
無支付電信費
1,670元
23
浮報千記紙器公司支出
270元
24
無支付網路費
1,670元
25
浮報仕美企業社支出
614元
26
浮報群彩公司支付
1萬3,183元
27
無支付喬禾公司
2,678元
28
無支付喬禾公司
2,048元
29
浮報皓暉企業社支出
16元
30
浮報電信費支出
1,028元
31
浮報勞保費
3,509元
32
浮報勞退(勞保費)
2,094元
33
浮報健保費
2,786元
34
109年8月
隱匿8/18華一書局收入
3萬3,600元
35
隱匿8/25伊豆收入
2,100元
36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37
非屬皓恩公司資產範圍之IKEA桌子等支出
944元
38
浮報正京製版公司支出
4萬6,358元
39
浮報 郭沛琳 會計薪資支出
1,030元
40
浮報禾喬公司支出
2,048元
41
浮報皓暉企業社
44元
42
浮報電信費支出
2,002元
43
浮報勞保費
3,509元
44
勞退(勞保費)
2,094元
45
健保費浮報
2786元
46
109年9月
隱匿9/14富盛服裝收入
1萬5,750元
47
隱匿9/16費納拉收入
473元
48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49
浮報工讀生薪資支出
506元
50
浮報叙品公司支出
1萬3,050元
51
浮報Adobe軟體費用支出
5,920元
52
無支付電信費
3,963元
53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公關品(中秋禮盒)支出
1,500元
54
浮報勞健保費支出
6,455元
55
浮報京典企業社支出
2萬5,515元
56
浮報春秋資訊公司支出
1,575元
57
浮報電信費支出
1,200元
58
浮報勞保費支出
1,053元
59
浮報勞退(勞保費)支出
6,28元
60
109年10月
隱匿10/13易儲居收入
2,604元
61
隱匿10/8伊豆收入
1,575元
62
隱匿10/13易儲居收入
1,764元
63
隱匿10/14美吾華收入
919元
64
隱匿10/20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65
隱匿10/20費納拉公司收入
3,780元
66
隱匿10/20費納拉公司收入
3,255元
67
隱匿10/20板田收入
1萬元
68
隱匿10/23美吾華收入
2萬2,050元
69
浮報春秋資訊公司支出
1,575元
70
非屬皓恩公司資產範圍之文具等支出
1,929元
71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72
浮報工讀生薪資支出
579元
73
浮報電信費支出
423元
74
浮報郭沛琳會計薪資支出
1,030元
75
浮報電信費支出
567元
76
109年11月
隱匿11/9美吾華收入
100元
77
隱匿11/2品極收入
6,300元
78
隱匿11/2繪新收入
6,825元
79
浮報聯績公司支出
910元
80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81
浮報工讀生薪資支出
579元
82
浮報群彩公司支出
3萬776元
83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鍋裡鍋物支出
1,265元
84
無美度溢收款支出
2萬8,100元
85
無美吾華溢收款支出
7,500元
86
浮報電信費支出
1,280元
87
109年12月
隱匿12/18強生公司收入
100元
88
隱匿12/31台企利息收入
117元
89
隱匿12/28品極收入
3萬4,944元
90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91
浮報工讀生薪資
579元
92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必勝客支出
1,048元
93
浮報仕美公司支出
945元
9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IKEA道具支出
416元
9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KFC支出
541元
9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必勝客支出
879元
97
浮報郭沛琳會計薪資支出
2,530元
98
浮報電信費支出
2,063元
99
110年1月
隱匿1/5亞科收入
945元
100
隱匿1/5東元心收入
1,995元
101
隱匿1/8亞科收入
1,890元
102
隱匿1/11品極收入
2萬6,250元
103
浮報康利企業社支出
596元
104
浮報薪資支出
3,584元
10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KFC支出
499元
10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安全帽支出
2,400元
107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拜拜支出
1,811元
108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爭鮮支出
2,179元
109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布料(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895元
110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耗材(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5,795元
111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客來小吃店支出
2860元
112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新合春座墊行支出
3200元
113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停車支出
90元
11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停車支出
120元
11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耗材(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296元
11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耗材(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450元
117
浮報電信費支出
750元
118
浮報健保費
1,393元
119
110年2月
隱匿2/24上峰收入
6萬2,764元
120
隱匿2/24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121
隱匿2/24臼甘鑫收入
8,400元
122
隱匿2/8汽購文化事業收入
8,400元
123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2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耗材(私人服裝花費)支出
1,447元
12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晶旺餐飲支出
924元
12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IKEA支出
990元
127
浮報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2,678元
128
浮報正京公司支出
1萬元
129
浮報皓暉企業社支出
4,946元
130
浮報伊銘公司支出
2,000元
131
浮報科影公司支出
2,000元
132
浮報勞保費浮報
378元
133
浮報勞退(勞保費)
476元
134
浮報健保費浮報
862元
135
110年3月
隱匿3/12在想收入
2萬4,570元
136
隱匿3/15瑞士商斯沃琪瑞表收入
7,283元
137
隱匿3/16品極收入
2萬528元
138
隱匿3/8富盛收入
9萬1,627元
139
隱匿3/25邑亞收入
1,890元
140
浮報桃園紙箱支出
2,362元
141
浮報求典公司支出
2,008元
142
浮報寶益企業社支出
3,619元
143
浮報日月星工藝社支出
2,762元
144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45
浮報電信費支出
728元
146
浮報勞保費
378元
147
浮報勞退(勞保費)
476元
148
浮報健保費
862元
149
110年4月
隱匿4/1品極收入
3萬1,500元
150
隱匿4/1正京收入
18萬9,000元
151
浮報春秋資訊公司支出
1,575元
152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825元
153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54
浮報電信費支出
1,203元
155
浮報房租支出
1萬元
156
浮報勞保費
378元
157
浮報勞退(勞保費)
476元
158
浮報健保費
862元
159
110年5月
隱匿5/14品極收入
1萬3,230元
160
隱匿5/3品極收入
8,925元
161
隱匿5/10上峰收入
3萬3,889元
162
隱匿5/11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163
隱匿5/20伊豆收入
1萬4,595
164
浮報優利格辦公家具支出
1,780元
165
浮報和藝公司支出
3萬元
166
浮報家家買支出
5元
167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1,953元
168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69
浮報電信費支出
2,417元
170
浮報網路費支出
300元
171
浮報房租支出
2萬元
172
浮報勞保費
2,899元
173
浮報勞退(勞保費)
1,916元
174
浮報健保費
2,410元
175
110年6月
浮報全球快遞支出
918元
176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77
浮報網路費支出
1,499元
178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179
110年7月
隱匿7/13英式國際收入
6萬760元
180
隱匿7/5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181
隱匿7/13品極收入
10萬7363元
182
隱匿7/30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183
浮報英恆公司支出
1,000元
184
浮報110年度燃料稅支出
4元
185
喬禾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735元
186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87
浮報電信費支出
999元
188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189
浮報電費浮報
8元
190
中小企銀五股分行青年創業貸款
50萬元
191
110年8月
隱匿8/24禹創收入
4,000元
192
浮報仕美支出
420元
193
無支付中華電信支出
2,929元
19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每日一鎰支出
570元
19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2,345元
196
浮報大榮貨運支出
387元
197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198
浮報電信費支出
1,500元
199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200
110年9月
隱匿9/16上峰收入
2萬元
201
隱匿9/10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202
浮報春秋支出
1,590元
203
浮報特力屋支出
149元
204
浮報勞保支出
6,703元
205
浮報健保支出
4,060元
206
浮報常銢公司支出
733元
207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08
浮報電信費支出
2,307元
209
浮報勞保費
288元
210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211
110年10月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1,721元
212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家樂福支出
4,897元
213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14
浮報電信費支出
1,499元
215
浮報健保費
3,096元
216
110年11月
隱匿11/5逸寶(貨架卡)收入
1萬元
217
隱匿11/8逸寶收入
1萬元
218
隱匿11/10逸寶收入
2萬元
219
隱匿11/13石富收入
1萬元
220
隱匿11/15富盛收入
1萬元
221
隱匿11/30國稅局退稅收入
900元
222
浮報中油油資支出
500元
223
中興壓克力支出未實際付款
1萬4,385元
224
浮報油資支出
145元
225
波音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4萬6,971元
226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27
浮報電信費支出
1,437元
228
浮報健保費
1,548元
229
110年12月
隱匿12/9逸寶(中標貼紙)收入
1萬元
230
隱匿12/15逸寶(中標貼紙)收入
1萬元
231
隱匿12/15逸寶(中標貼紙)收入
1萬元
232
隱匿12/1伊豆收入
1萬4,595元
233
隱匿12/31台企利息收入
27元
234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愛買支出
1,065元
235
浮報群彩支出未實際付款
5萬9,928元
236
浮報春秋支出
1,575元
237
中興壓克力支出未實際付款
1萬2,171元
238
浮報科影支出
12元
239
浮報薪資支出浮報
3,871元
240
浮報電信費支出
1,467元
241
浮報健保費支出5,593元
5,593元
242
111年1月
隱匿1/1伊豆(印刷)收入
1萬3,622元
243
隱匿1/1厚厚(輸出)收入
9,800元
244
隱匿1/5展飛(貼紙)收入
5萬3,018元
245
隱匿1/10瑞士商斯 沃期瑞 (小卡)收入
1萬7,542元
246
隱匿1/10瑞士商斯沃期瑞(輸出)收入
6,958元
247
隱匿1/10瑞士商斯沃期瑞(信封等)收入
7萬5,250元
248
隱匿1/14展飛(設計費)收入
1萬2,740元
249
隱匿1/17逸寶(設計費)收入
4,900元
250
隱匿1/17逸寶(設計費)收入
1萬2,694元
251
隱匿1/21石富(壓克力)收入
1萬19元
252
隱匿1/24石富(輸出)收入
1萬2,768元
253
隱匿1/7香港商毅高皮鞋收入
3萬8,430元
254
浮報貴群企業支出
1元
255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IKEA支出
699元
256
非屬皓恩公司業務範圍之印地安支出
253元
257
波音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3,002元
258
浮報邑采實業支出
5,206元
259
群彩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2萬2,743元
260
波音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6,668元
261
浮報常銢公司支出
1萬6,107元
262
柏荃彩印支出未實際付款
1萬588元
263
浮報中興保全支出
885元
264
中興壓克力支出未實際付款
5,198元
265
喬禾支出未實際付款
2,520元
266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67
浮報電信費支出
500元
268
浮報勞保費支出
6,991元
269
浮報健保費支出
5,593元
270
浮報電費支出
8元
271
111年2月
隱匿2/14逸寶(貼紙)收入
9,800元
272
隱匿2/25壹普林(信封)收入
1萬1,990元
273
隱匿2/25緯利工程(信封)收入
1萬1,990元
274
群彩公司支出未實際付款
1萬4,831元
275
浮報薪資支出
3,871元
276
浮報電信費支出
256元
277
浮報勞保費支出
6,991元
278
浮報勞退支出
2,088元
279
浮報健保費支出
5,593元
總計
270萬5,650元
附表二
編號
行為
時間
項目
金額
1
無支出憑證
109年2、3月間
刻印費
1,400元
109年4月間
乙上公司
2,900元
貼膠機
6,300元
隔熱貼
1萬8,030元
網路費
1,199元
蔡宗恩公關費
8,000元
109年5月間
元利招牌計時器
2,500元
快遞費
1,104元
網路費
1,199元
蔡宗恩公關費
8,000元
109年6月間
公務車保險
4,638元
京典廣告企業社
2萬8,430元
邦迪公司樣本
2,000元
公務車停車費
3,250元
建豪公司
3萬1,50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09年7月間
和藝紙袋
9萬8,530元
普昇企業社
2,184元
油資
2,500元
仕美企業社
1,77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09年8月間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09年9月間
京典企業社
4,500元
京典企業社
3,000元
109年10月間
京典企業社
32萬5,500元
京典企業社
1萬7,60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09年11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09年12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1月間
京典企業社
8萬7,00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2月間
工具人
2萬1,000元
110年3月間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4月間
張氏 手工
4,000元
喬禾公司
420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元
110年5月間
冷氣搬遷
5,000元
辦公室電話
2,363元
緯強汽車
2,300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6月間
春秋公司電腦維護保養費
1,575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10年7月間
油資
7,500元
春秋公司電腦維護保養費
1,575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10年8月間
寶益企業
3,480元
春秋公司電腦維護保養費
1,575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10年9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10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5,000元
110年11月間
邑采(合板印刷)
2萬1,166元
東豐L夾
9,500元
停車費
1,855元
Adobe軟體
5,920元
蔡宗恩公關費
1萬5,000元
110年12月間
邑采
6萬7,888元
Adobe軟體
5,920元
111年1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111年2月間
Adobe軟體
5,920元
2
隱匿收入
109年4月間
109年4月8日之美度收入
206元
109年4月14日之美度收入
680元
109年6月間
109年4月27日之毅高收入
315元
3
浮報支出
109年5月間
面罩樣本
165元
面罩樣本
646元
109年7月間
印衣服
9,923元
印衣服
504元
109年8月間
電腦
3萬34元
109年10月間
4,200元
110年1月間
汽車修繕
1萬1,813元
110年11月間
公司車保養
1,785元
4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110年間
陳建良
6萬元
陳淑婷
14萬4,000元
5
不詳方式
不詳時間
不詳項目
50萬6,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