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向勃睿 余成里 吳昌遠 黃昱撰 被告 戰淑芳
戰淑芬 温戰廣利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 戰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