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48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郁軒 債務人 林家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家樂應清償新臺幣(下同)271,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林家樂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貸款期間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8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2年05月1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4.4%)。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05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71,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四)證物名稱及件數:1.借款約定書及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3.利率變動表乙份。4.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24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71,698元林家樂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年息4.4%001271,698元林家樂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年息5.28%001271,698元林家樂自民國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