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他字第29號
受訴訟救助人
即 原  告  王子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金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如下:
主文
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前
經本院以103年度重勞簡字第55號受理在案,原告並聲請訴
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25日以103年度重
簡救字第39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繳納裁判
費,嗣該事件經本院於106年7月28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在案,兩造就敗
訴部分不服,均提起上訴,經本院民事庭於107年6月13日以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命被告給付、
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上開廢棄部分
,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駁回原告
之上訴,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確定在案。本件訴訟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茲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1,6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178,11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合計
5,250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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