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宜欣林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並提出列載債務人正確姓名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所附戶籍謄本載債務人姓名為「林宜欣即林鎂」,惟聲請狀載「林宜欣即 林鶩鎂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載「林鶩鎂」,故有命補正之必要。「鶩」與「」二字不同,請特別注意特殊字體。另債務人已更名,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應列最新姓名「林宜欣即林鎂」始屬適法)。」,該通知書已於105年5月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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