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儒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應予更正)有期徒刑5年4月,於民國109年1月21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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