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吳旺欉 代理人 羅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80NX-00000000-0│股票│1│280│││1│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