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埔簡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61號

原告 蕭玉惠

被告 黃文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

理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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