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吳立福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複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
蔡美君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苑振東 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訴訟代理人 余永璿 複代理人 林涵如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
黃于珍 柯珮珺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寬佩
王可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43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43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