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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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7號原告 林廖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名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九萬五千三百三十四元(計算方式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件:
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共計572,004元,原告主張應繼分為1/6,則572,004×1/6=9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