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體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陸捌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第二級毒品(淨重零點六八七零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足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扣案白色透明結晶體一袋(實秤毛重零點九二七零公克,淨重零點六八七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餘重零點六八六八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出具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三號卷第三十三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