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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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707號債權人 賴春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私立龍祥精神護理之家之登記證明文件
2、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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