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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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再抗告人 吳美華 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徐巧穎徐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09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上開裁定之教示欄第二項雖記載「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須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等語,惟再抗告人因再抗告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不得提起再抗告,而上述教示欄之記載有誤,嗣經本院書記官於110年2月20日處分更正為「本裁定不得再抗告」等字,而該處分書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兩造,有送達證書3份可憑,而兩造均未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則該更正處分應已確定。
二、綜上,再抗告人對於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應不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蕙蘭
法官林育幟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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