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旭平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旭平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