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0號再抗告人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相對人 林礽松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本院合議庭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命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游欣怡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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