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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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59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周佩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259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16,947元周佩琳自民國9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16,947元周佩琳自民國97年8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2月11日止年息1.2%自民國98年2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5月11日止年息2.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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