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彥耀 債務人 林永旭旭大餐飲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001445,1825元110年11月25日至111年6月29日止1%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5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自111年6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計算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3%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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