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宗敏 被告 賴建融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7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求為判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誣告之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建融被訴誣告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