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王家雲
被 上訴人 班傑明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儀葒
訴訟代理人 林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