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07號聲請人 陳鎮家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鎮家為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盛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2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備在案,且徵得陳鎮家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鎮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簿、簿冊文件保存清冊、保存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2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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