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
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
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有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之程式
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俊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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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1│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產清冊。│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
│││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
│││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
│││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故請求分割遺產須提出被繼承人全部│
│││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分割遺產之│
│││對象及範圍。│
├──┼────────────┼────────────────┤
│2│提出記載被告姓名、地址及│按遺產之分割,須繼承人全體始得為│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記│之。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全體被告之│
││載各被告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姓名、且未記載各被告就全部遺產應│
││就遺產之應繼分)之書狀,│分割之方法及各被告之正確應繼分,│
││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其聲明不明確,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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