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世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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