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86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徐貞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一)170,000元(二)8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一)民國100年8月5日(二)民國94年8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8.88(二)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依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給付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
㈣、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1月起,分120期,利率2%,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㈤、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權⑴信用貸款150,141元(占協商債權0.6336)、債權⑵信用貸款38,569元(占協商債權0.1628)、債權⑶現金卡30,365元(占協商債權0.1281)、債權⑷信用卡17,888元(占協商債權0.0755),總債權金額為236,963元,惟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繳款,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㈥、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㈦、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貞慧│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年利率8.88%│││150,14││月20日起│││││1元│││││├──┼───┼─────┼──────┼──────┼───────┤│002│新臺幣│徐貞慧│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6.88%│││38,569││月25日起│││││元│││││├──┼───┼─────┼──────┼──────┼───────┤│003│新臺幣│徐貞慧│自民國96年3│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20%│││30,365││月26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4.99%│││││月1日起│││├──┼───┼─────┼──────┼──────┼───────┤│004│新臺幣│徐貞慧│自民國96年3│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19.99%│││17,888││月26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4.9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貞慧│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14││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徐貞慧│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56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徐貞慧│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17,888││月26日起││150元之違約金│││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