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即任意毀損他人之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孟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到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073號

  被   告 陳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伸因認其與丈夫家庭失和乃肇因於 黃明賢 從中作梗,因此對黃明賢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10年8月2日22時52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前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持小刀將黃明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後側輪胎劃破,致令不堪使用。嗣黃明賢發現後,隨即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經警方到場後,發現陳伸仍於該處遊蕩徘徊,遂上前盤查,因而查獲。

二、案經黃明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伸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黃明賢於警詢、偵訊中指述明確,復有輪胎受損情形照片暨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汽車輪胎維修單據在卷可憑,是被告自白應與真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他人物品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尚有持刀劃破上揭汽車右後輪之行為,而認此部分犯行亦涉毀損罪嫌云云,惟查:質之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10年7月30日早晨要出門時,發現我停在安康路停車場內的車子遭人割破右後方輪胎,我拿去修理後,修車廠老闆說是遭人以美工刀割破的無法補,我當天下午就更換新輪胎。隔日31日早上我又發現我的輪胎又破了,我又再次更換中古的輪胎。直到8月1日晚間又被割破兩個輪胎,是同位置的前後輪胎,我就不再更換輪胎,並於8月2日晚間裝設監視器。8月2日10時52分我看監視器發現我的左後輪跟右後輪都割破等語,足見告訴人上揭車輛右後胎遭人破壞經過,先係於7月30日前某時遭人割破,經告訴人更換後,復於7月30日再度遭人割破,再經更換後,又於8月1日連同右側前後輪一同遭人再度割破,惟此次即未再進行更換輪胎,於本件案發時,上開未更換之右後輪又遭割破,此節亦經本署當庭與告訴人重複確認無訛,堪認本案案發時,上揭汽車右後輪即已處於破裂、不堪使用之狀態,又揆諸毀損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對財物完整持有與利用之利益,從而,被告於本案案發時雖另有持刀劃破汽車右後輪胎之行為,然該輪胎既然本已遭人劃破而喪失其效用,縱遭被告再度持刀割刺,對告訴人而言,其物品之持有與利用等利益本已遭人破壞,自不會因此產生新的法益破壞,是被告此部分行為,自無法評價為刑法毀損行為,惟此部分事實,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若成立犯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劉孟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葉竹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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