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玉美
被告吳錦茜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1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介元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