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鄭羽珊 被告 戴慶輝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投簡字第19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