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12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告 柯國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國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原告提出之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系爭車禍事故係屬被告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原告承保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惟依原告提出之卷附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所示,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修車品項中,包含車頭及車身之維修部分,似乎顯與本件係追撞事故之情形不同此部分涉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請原告自行查明,如金額與上開核定不同,請自行計算訴訟費用,並請具狀陳報並依法於上開裁定期限內繳納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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