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吳振銘 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振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永振精密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