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戒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蔡永順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執一字第61號),聲請免予繼續強制戒治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順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蔡永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並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嗣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計算受處分人之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分數為43分,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