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唐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宜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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