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昌福 代理人 陳世錚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