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貳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