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556號
原 告 曹漢保
代 理 人 曹文種
被 告 羅鳳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
十三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