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遠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秋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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