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杰玲┌───────────────────────────────────────────────────┐│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95年度票字第118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4年8月7日│200,000元│94年9月7日│94年9月7日│TS185457││├──┼───────┼─────────┼───────┼──────────┼────────┼──┤│002│94年8月14日│100,000元│94年9月14日│94年9月14日│TS185458││├──┼───────┼─────────┼───────┼──────────┼────────┼──┤│003│94年9月2日│250,000元│94年10月2日│94年10月2日│TS185461││├──┼───────┼─────────┼───────┼──────────┼────────┼──┤│004│94年8月14日│80,000元│94年10月14日│94年10月14日│TS185459││├──┼───────┼─────────┼───────┼──────────┼────────┼──┤│005│94年9月14日│100,000元│94年11月14日│94年11月14日│TS185462││├──┼───────┼─────────┼───────┼──────────┼────────┼──┤│006│95年5月2日│250,000元│95年5月12日│95年5月12日│TS185464││└──┴───────┴─────────┴───────┴──────────┴────────┴──┘┌────────────────────────────────────────┐│附表二:95年度票字第118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無記載│80,000元│94年11月14日│TS18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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