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丙○○
甲○○○○○○乙○○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告戊○○
丁○○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五二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丁○○涉有傷害罪之犯罪嫌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五二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