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債權人 賴見銘 法定代理人 賴萬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雅加 即 陳信圭 、 蔡耀文 、 李明珠 即江李明珠、 陳美杏 、 陶勇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