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14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044,275元及自各該票據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
審理中以書狀變更其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610,00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因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
揭法條規定相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分別於民國96年7月28日、
96年7月31日及96年8月5日簽發,以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
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合計15紙、面額共計14,044,275元,經由
訴外人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並持向伊借款,伊於96年
7月30日、96年7月31日及96年8月6日分別依期提示,均
遭存款不足為由退款,惟因訴外人全富晟興業有限公司僅尚
欠13,710,000元,且扣除伊另案向被告請求之3,100,000元
後,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10,6
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票據交換所存款不
足退票單各9紙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
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
法第133條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暨退票
日為96年7月5日,有系爭支票及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
單各1紙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10,61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
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起迄日│週年利率│
├──┼───────┼───────┼────┤
│1│866,250元│自96年07月30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2│2,471,350元│自96年07月30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3│374,325元│自96年07月31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4│2,900,000元│自96年08月06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5│2,850,000元│自96年08月06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6│280,000元│自96年08月06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7│300,000元│自96年08月06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8│520,000元│自96年08月06日│6%│
│││起至清償日止││
├──┼───────┼───────┼────┤
│9│48,075元│自96年08月06日│6%│
│││起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