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22號
原告 吳香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裕軒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未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於文到10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