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245號
原 告 徐子淇
被 告 孫祥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於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200元,剩餘部分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民事訴
訟法第226條第4項規定,事實及理由簡略記載。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8年3月底及4月間曾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2萬元及3萬元,至今還沒有歸還,為此請求判命給付返還
借款全額及遲延利息。
㈡被告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與原告交往,後來因此與被告配偶發
生多項爭端,導致原告身心人格受到很大的影響,所受痛苦
極大,為此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
三、原告主張以上事實,已經被告當庭自認,並就借款部分全部
認諾,就慰撫金請求部分於15萬元範圍內予以認諾,依法於
其認諾範圍內,均應為被告敗訴判決,而命被告如數照付。
至於原告其餘請求部分,經審酌原告所主張被告刻意隱瞞已
婚身分與原告交往之情節,以及其餘原告所主張被告配偶所
為的行為,並不應該由被告負責等全部情形,應認為原告超
過15萬元的慰撫金請求,並沒有依據,應該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莊達宏